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6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街**村**组,因蒋某甲举报蒋某乙一人当组长且管着公章,并霸占组里鱼塘、码头、河沙及设施,蒋某乙妻子伍某某到蒋某甲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之后伍某某丈夫蒋某乙来了后,双方发生冲突,蒋某乙动手将蒋某甲脸上打了一拳,蒋某甲被打了之后,心里不舒服,从家里拿出了一把菜刀出来,蒋某乙从外面捡了一根木棍,蒋某甲从家中出来朝伍某某砍去,没有砍到,收刀回来时刮伤了伍某某的脸。现经法医鉴定,伍某某的伤势为轻伤。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刑事和解,赔偿到位,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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