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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天水***揽投快递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7月8日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6日下午17时30分许,在天水市秦州区*路段**银行后院天水***揽投部投递员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同事)刘某某因为客户的事情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致刘某某左手环指受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是轻伤二级,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存在矛盾,现场的二名证人均证实不了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监控视频中显示不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是如何厮打的,再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2、鉴于本案被害人伤情究竟是怎么造成的,双方各执一词,现场证人也无法证实,为了进一步弄清楚被害人伤情的成因,本院让公安机关作一下伤情成因分析(受力分析),2020年11月23日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刘某某左手环指骨折符合“掰”和“旋转”复合外力的行为方式所致,不排除伤者有挣扎,挣脱等反作用力的情形。这一鉴定结论还是不能排除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是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造成的唯一性。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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