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家住永登县**镇**区**栋**单元**号,**厂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4日晚上23时40分许,在永登县河桥镇七里福利区14栋楼前,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持刀将本厂职工张某某捅伤。2014年1月16日,经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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