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群众,务农。于2020年5月2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在**乡**村旧大队巷子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村村民沈某某因收玉米发生口角,双方用拳头互相殴打对方,期间蒋某某将沈某某衣领拽住,将对方摔倒在玉米堆中,同时自己也摔倒,二人在玉米堆中来回翻滚,互相将对方摁倒在地,导致沈某某胸腹部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1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蒋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9万元,沈某某对蒋某某出具谅解书。2020年1月21日经怀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案发后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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