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梧田刑不诉〔2020〕139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得知被害人贾某某对黄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之妻)举止不当,酒后回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室,用拳头殴打同住的被害人贾某某,后双方相互殴打,致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左眼眶下壁及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贾某某达成赔偿人民币2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贾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