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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枣庄市**区人,现住海口市**区**路**大厦**,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在海口市**区**路**大厦保安亭处与被害人周某某以及陈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互殴,随后蒋某某回家持刀下楼将被害人周某某砍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 7 月1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动到山东省枣庄市东站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26日,蒋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人民币3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某某犯罪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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