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在白石渡老火车站旁造纸材料厂向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结算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蒋某某用拳头打了刘某某后,双方相互殴打。之后,双方被李某甲等人拉开,蒋某某感觉自己吃了亏,就在旁边捡了一根木棍,用木棍将刘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