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在盘州市**镇**村**组蒋某某家房后两家土地交界处发生打架,导致刘某某胸部、背部受伤,2019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蒋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等所有费用7600元,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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