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石阡县****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区**街道**社区**小区,现住贵州省石阡县**街道**城**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石阡县****建材有限公司在石阡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停车场享有5个免费停车位(其中2个为固定车牌停车位、3个为流动停车位),**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停车场停车(流动车位)免缴停车费必须出示由**公司发放的标有“**集团”字样的通行牌。2020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驾驶车辆从**公司停车场出门,因无车辆通行牌,停车场员工李某某遂要求杨某某缴纳停车费。被害人杨某某以其是该小区**公司工作人员为由拒绝缴纳停车费,并将车辆堵在停车场进出口岗亭收费处离开,致使小区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李某某将该情况通报给**公司主管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蒋某某到现场后,电话通知被害人杨某某移车未果。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准备用叉车将杨某某车辆移开时,杨某某返回现场,并与蒋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一手抓住杨某某手臂,一手掐住杨某某脖子将其推撞在停放旁边的车辆引擎盖处,致使杨某某左手手指受伤。经石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1日,经石阡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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