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王丹(已诉)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阿波罗KTV大厅内,与被害人余某某均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喊来一同喝酒的朋友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李某某(均另处理)等人追上已离开至阿波罗大门外的余某某均,并对被害人余某某均拳打脚踢,后导致被害人余某某均受伤,经鉴定:余某某均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余某某均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