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玉莲,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以故意伤害罪对贾某某、蒋某某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26日撤回起诉。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为贾某某、蒋某某殴打所致,属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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