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42********,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出生于贵州贵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来平,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3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30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16日、7月31日,本案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8月14日以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4日、2020年5月22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经庭审质证,并经庭后补证,现有证据仍然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