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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镇**栋**单元李某某家中吃饭,在聊天中杨某某与蒋某某发生语言冲突,蒋某某到自己的轿车中拿了一把平时用的水果刀,在李某某家门外一平台处将杨某某右侧腹部刺伤。2019年10月21日,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蒋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用等共计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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