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高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驾驶鲁K*****号顺风车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在威里医院搭载被害人王某某及高某某、韩某某前往初村威高工业园。到达工业园后,因送达地点,双方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将车辆停在威高工业园4号门附近路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王某某在平台上将行程取消并打开车门下车。期间,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发动车辆行驶,被害人王某某摔出车外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及证人高某某证实王某某已经打开车门并将腿伸出车外时,蒋某某启动车辆并加速行驶,致使王某某摔出车外受伤,但蒋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是在其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跳下车的,现场监控无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