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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泾阳县********。无前科。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半挂车驶入小岭镇凤凰西高速路口时,因强行超车与大货车司机同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蒋某某将车停在凤凰西收费站入口处,同某某跟随其后将车停下,蒋某某下车欲找同某某理论,便强行将同某某从驾驶室拽下,致使同某某右脚跟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同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出警记录、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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