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7********,汉族,聋哑人,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泽宇,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翻译人员李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弟媳。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陈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兴业厂找工作,偶遇在该厂四楼倒坯车间做陶瓷坯的陈某甲,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碰落摔坏其中一个陶瓷坯,与陈某甲用手语发生争执,后陈某甲拿锤子打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陈某某抢走陈某甲锤子后,持木板殴打陈某甲被陈某甲躲开没有打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用嘴咬住陈某甲手部被陈某甲用右手殴打,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陈某某一起推打陈某甲,致陈某甲鼻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甲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双眼挫伤、体表挫擦伤27.75㎠,均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肋骨2处非粉碎性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案立案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28日自行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又聋又哑的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