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祁阳县**镇**街**号自家三楼的客厅因家庭矛盾与其妻袁某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蒋某某将袁某右手扭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袁某的右手食指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受害人袁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蒋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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