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乡**村**组**号,住天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3时许,李某甲因怀疑其养殖的鱼被盗,遂持刀在位于本市净潭乡蒋场村的鱼塘附近蹲守。当日凌晨5时许,严雄进骑车带着塑料收纳箱、编织袋(蛇皮袋)、下水裤等物品来到该鱼塘,在鱼塘边穿下水裤时被李某甲发现。李某甲以严雄进偷鱼为由,要求严雄进赔偿损失,并邀约其子李某乙、女婿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朋友蒋某某到现场共同商议,威胁恐吓最后迫使严雄进赔偿人民币3000元,严雄进将之前放置在鱼塘内的鳝鱼笼等拿走后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