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受雇为夏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运送盐酸至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后,明知夏某某等人准备排放盐酸仍按照其要求将危化品运输车开至沟边,后该车所载盐酸被夏某某等人非法排放。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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