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6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诸暨市**机械配件厂负责人。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未经环保审批,安排人员擅自从事抛光清洗加工,在明知抛光清洗产生的废水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未对废水进行回收处理,任由清洗池内废水倾倒、满溢并经由雨水管直接排放自然环境中。
经诸暨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诸暨市**机械配件厂外排口(雨水管网)处水样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经缴纳全部污染环境赔偿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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