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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污染环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9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市岳池县排楼乡沙帽头村5组40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辉,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 6 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8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11月开始,蒋某某开始在本市清溪镇香某某西路南四街9号厂房二、三楼开设一间五金制品加工厂,蒋某某在该加工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进行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并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2019年4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对蒋某某经营的五金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设有喷砂、抛光、酸洗、碱洗等工序和除油槽、清水槽、碱洗槽等生产设备,发现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未配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清洗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下水道,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向车间外排放。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执法人员在该五金制品加工厂生产车间总排放口采集水样送广东新创华科环保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蒋某某经营的五金制品加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pH值不达标,镍超12.7倍、总磷超217倍、铜超2.28倍。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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