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渝******小车行驶至**村1S205线时,因驾驶不当,车辆侧翻,乘客蒋俊被抛出车外受伤,送到医院后,于次日早上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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