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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达州市达川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S*****小型普通客车从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棕榈岛小区停车场往达州市中心医院门诊部方向行驶,即日0时53分许,行驶至通川区荷叶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9mg/100ml,后蒋某某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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