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和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上半年,代某某伙同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路“**寄卖行”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虚假车位买卖合同以此为担保的套路借款刘某某40万元,后代某某2017年10月私自将刘某某位于**小区的车位以8万元出售,诈骗钱财8万元。2016年至2017年间,代某某与蒋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寄卖行”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车辆租赁合同以此借款杨某某35万元,后杨某某因逾期向代某某共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使用虚假的手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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