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桂林市****公司为扩建猪场,委托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砍伐该公司租赁的灵川县**镇**村委**村“**”山场上的桉树,并约定由蒋某某负责办理砍伐手续。随后,蒋某某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获批准。同年11月左右,蒋某某雇请工人对“**”山场的桉树进行采伐。经调查,“**”山场被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7.255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