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阳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6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王某某等人,在本屯天枰界山场将自己种植的厚朴树进行了采伐。经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涉案林木为厚朴,立木蓄积量为25.0立方米。
2019年12月23日,蒋某某到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灌阳县西山乡下涧村上涧屯蒋某某滥伐天枰界(地名)山场林木案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图照;5.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兹证明、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的通知、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桂林市林业局木材总公司更名的通知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鉴于其滥伐林木数量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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