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滥用职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图文有限公司**,住溧阳市**镇**小区**幢。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13日移送起诉。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1月28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规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移送溧阳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