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淘宝在网上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
2019年8月底,张某某开始自己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另案处理)从事“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的生产、销售工作,并招募被告人兰某某、舒某某等人帮忙配药、包装。具体由张某某委托涂某某将药材加工成药丸,由兰某某、舒某某负责在龙岗区**街道**巷**号**楼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由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负责印刷药品外包装,后由张某某在淘宝上进行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共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3041.35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8月底之后,张某某共生产及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37861.2元。在龙岗区**街道**巷**号**楼现场查获其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经推算价值为87660元,在其住处龙岗区**街道**巷**号**楼现场查获的用以销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经推算价值为10920元。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四种药品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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