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为使熬制的羊肉汤更加鲜香,便在桐梓县城农贸市场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160元钱的罂粟壳,经粉碎成细末后带回**镇家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经营**馆期间,每次熬制羊肉汤时,在香料包内加入4勺罂粟粉末,后以销售羊肉粉的方式给顾客食用。同年10月29日10时许,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狮溪分局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对蒋某某经营的**馆的羊肉汤采样送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送检羊肉汤内含有罂粟碱成分。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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