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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5********,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花园******,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项红,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6日,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新和大道与大埔中路交叉口处设卡查车,发现一车辆可疑便进行查控,民警将车辆驾驶员洪某某控制后,检查发现车上装有疑似药品13箱(药物名分别Balea、 BORLIND、Orlistat HEXAL)。民警后依法将上述缴获的药品提交进行检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缴获的产品“Orlistat HEXAL”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民警于2019年6月29日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蒋某某供述其从德国购买了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品并找香港做仓储服务的刘某某 (另案处理)从香港通关运送回国,蒋某某付了人民币11万元给刘某某让其将该批购买的产品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其表弟洪某某平时帮刘某某送货赚钱,在5月26日帮刘某某驾车运送蒋某某的一批进口药品时被民警查获。蒋某某供述从2019年3月开始从德国进口保健品和化妆品在其经营的购物平台、京东店铺、微信朋友群和购物群售卖,至被查获时为止共卖出了1700盒,但不承认该批保健品为违禁品或假药。后续蒋某某否认了该批保健品系其购买和销售,称系他人委托其运送,其从中赚取快递差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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