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事处桂花社区麓湖园母婴店内消费时,采用遮挡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店内摇摇车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补偿了被害人胡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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