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3〕4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1********,*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新天地小区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拔钥匙小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先是骑至江滨公园停放,后骑至南国花园小区并更换车牌。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证明蒋某某犯罪情节的证据有:讯问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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