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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5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上罗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上罗镇赶场时因不会在银行取钱,便请被告人蒋某某帮忙取2000元钱。随后,被告人蒋某某用彭某某的银行卡在珙县农商银行上罗支行ATM取款机上查询获知卡上余额尚有10000余元,便私自取出10000元,拿2000元给彭某某后,将剩余的8000元占为己有。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并作如实供述,同日将所盗取的8000元退还彭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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