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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一部刑不〔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绰号大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大庆市龙凤区**商场附近, 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2019年1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波在李某乙的指使下,指挥张某甲、姜某甲、祁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到大庆市采油二厂南四联合站盗窃原油,李某乙指派蒋某某驾驶油罐车到南四联合站清淤。张某甲现场指挥并和魏某某将输油管接到事故罐排污阀门上,张某甲又将泵的电源接到站内配电室上,祈某某负责看泵车,孙某乙把着管子和看着装车,姜某甲负责在油罐车下递管子和把管子,在站长杜某某的配合下,现将原油打入蒋某某驾驶的油罐车,之后蒋某某将油罐车停到旁边做掩护等着报经警押运,林某某派遣油罐车到南四联合站盗窃原油,将原油分别打入李某乙的油罐车3车,李某甲波的油罐车3车,张某乙的油罐车2车,姜某乙的油罐车2车,张某丙的油罐车1车,共计盗窃11车原油。张某甲、姜某甲等人盗窃结束离开南四联合站后,杜某某报经警押运,将蒋某某驾驶的油罐车内原油送到萨南污油回收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勘验笔录、涉案价值说明;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姜某甲、李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驾驶油罐车到南四联合站是正常清淤还是配合张某甲等人盗窃。因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蒋某某涉嫌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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