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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丰县**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振国,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来到鱼台县**镇**村张某某的兔子养殖场,用钳子绞断养殖场铁丝围栏后,进入养殖场内盗窃10只长毛种兔。经鉴定,10只长毛种兔价值31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江苏省丰县**镇**屯幼儿园内被抓获,被盗10只长毛种兔被鱼台县公安局民警扣押,后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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