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阳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01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灌阳县**工商所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盗走。经灌阳县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退还失主,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图照、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4.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202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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