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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网咖内,趁周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周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 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36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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