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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通化街居委会通化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1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30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4日,张日义伙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及外号叫“小皮”的女子将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雷某某家的高档酒偷走12瓶(其中飞天茅台2瓶、白兰地、酒鬼等共10瓶),经鉴定:其中2瓶飞天茅台酒价格为4800元。白兰地与酒鬼酒因无具体的规格型号和购买时间不予认定价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蒋某某犯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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