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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至3月2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资金紧张,利用其日常生活时掌握被害人孟某某手机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的便利,趁孟某某上班手机放于休息室内之际,先后四次在休息室内使用孟某某手机微信转账共计10400元至自己的微信中,并将孟某某手机内的转账记录删除,后将1040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案发后,蒋某某已退还孟某某10400元,并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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