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湘******货车在双牌县**镇**沙场装载了51.47吨的河沙原砂粗沙,在沙场过磅处,蒋某某要求沙场工作人员给其便宜一吨的价格,但没有得到沙场的同意。蒋某某遂驾驶湘******货车返回沙场,在沙场倒掉了8.73吨河沙原砂后,未经过磅和付款,开车直接将剩余42.74吨的河沙原砂装走,卸载在零陵区**沙场其堆放河沙洗沙的地方。经双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河沙原砂价值为3419元。案发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沙场的损失,取得了**沙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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