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所在地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企业职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桂阳县**镇**村被害人陈某某家的养猪场收取陈某某微信转账过来的货款时,看到并记住了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之后蒋某某在借用陈某某的手机时,秘密地从陈某某微信中转账5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并将陈某某及其自己微信聊天记录中收、付款记录删除。
案发后,蒋某某的家属将5000元钱退还给了陈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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