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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早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芗城区**城**门**数码手机店内,趁被害人邹某某不备,盗走其已出售给被害人邹某某的一部绿色苹果12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7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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