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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盘州市**镇**小区被害人蒋某乙家住宅中盗窃了蒋某乙的建设银行卡,随即到双凤镇农行ATM取款机上从蒋某乙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000元人民币。 

蒋某甲将盗取的5000元人民币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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