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绵阳市涪城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0********,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涪城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先后三次窜至涪城区金家林街道戈家庙村广毅建材厂内,盗窃厂内生产设备上的电机、水泵等物品,销赃获款600余元用于个人生活耗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其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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