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将其所有的宝骏牌轿车(车牌号:贵CA****)以4580元的价格卖给余庆县县城二手车市场的贾某某。2020年10月初,贾某某打电话叫蒋某某处理其卖车前的交通违章记录。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无钱缴纳交通违章罚款,遂产生了盗窃其卖给贾某某车辆的想法,2020年10月15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贵CE****面包车到贾某某二手车行内,用备用钥匙将宝骏牌轿车盗走,并藏匿在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马尾冲沙场内供其自用。经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谅解书、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人的供述与辩解: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蒋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