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大学本科,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学校**公寓。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我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荔星名店盒马鲜生,趁工作人员不备,窃取盒马鲜生内各类财物被人赃俱获。后其交代多次盗窃盒马鲜生的事实,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42元。
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计获得蒋某某家属4737.96元的赔偿,其出具谅解书对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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