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1********,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蒲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趁无人之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被害人李某某家牛圈盗走一头黄色耕牛,牵至李某某家后坡小地名“枫叶坡”处藏匿,14时许,又将耕牛从“枫叶坡”牵至**镇**村夏某某家门前电杆处藏匿。破案后已追回耕牛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耕牛价值人民币5200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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