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现住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其贵F****6面包车,先后七次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村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黄平县***乡变电站****内,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3600斤旧铝电线盗走,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蒋某某七次盗窃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旧铝电线共计3600斤,价值人民币1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蒋行平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盗走该公司旧铝电线400斤,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蒋行平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盗走该公司旧铝电线400斤,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3.2020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行平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盗走该公司旧铝电线500斤,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4.2020年5月9日的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行平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盗走该公司旧铝电线500斤,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5.2020年6月4日的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行平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盗走该公司旧铝电线400斤,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6.2020年6月9日的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行平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村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院坝内,盗走该公司旧铝电线500斤,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7.202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其贵F****6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黄平县一碗水乡变电站附近****内,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900斤旧铝电线盗走,后运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张某某的“余庆县**废旧物资回收处”销赃。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前六次盗窃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4日,蒋某某与被害单位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00元,得到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盗窃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黄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贵F****6面包车,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