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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因制作太阳能灯的需要,在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上坝桥村6组原铁厂沟煤矿废弃办公楼的楼顶处,将华蓥市气象局用于监测雨量的一台气象监测设备搬至楼下后,因该设备较重,赵某某便叫来其妻子蒋某某一起搬运,在此过程中,蒋某某明知该设备是赵某某盗窃的仍帮助赵某某一起将其运回家中。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雨量监测设备价值人民币10982元。

同时查明:2020年4月3日赵某某、蒋某某主动到华蓥市公安局华龙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8日,赵某某与华蓥市气象局达成赔偿协议,并向华蓥市气象局赔偿了10982元,取得了华蓥市气象局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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