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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4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6日10时20分许,蒋某某在**镇**村**公路边将杨某某放在公路边的一个电葫芦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元。鲁甸县公安局认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本案涉及到的查获、扣押、冻结的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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